《宜春学院报》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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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看于欢事件

   期次:第179期   作者:16级广播电视编导 周安颖   查看:32   




  近日,有条社会热点刷遍了微博和微信公众号———山东聊城一男孩于欢刀刺侮辱母亲的催债人,致其死亡。这个新闻源于《南方周末》的《刺杀辱母者》,男孩于欢在催债人对母亲极尽侮辱之后拿起水果刀向催债人刺去,造成对方四人受伤,一人死亡的后果。被告人被判处属于故意伤害而并不是正当防卫,山东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,于欢事件的判决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轩然大波,评论和热议顿时纷至沓来。
  《刺杀辱母者》这样的社会热点在当今已经日益罕见,在当今网络发展日益迅速的当下新闻日益渐微。许多报纸杂志社的数量不断下滑。这种调查性报道虽然在电视上见的更多,但是更多情况是依附于纸媒。在网络发达的时代,纸媒日渐衰弱,其次这种深度报道的存在往往触犯了各方的利益,有些可以写,有些内容只能编造。而许多不为人知的一面也一直沉默着。这是当下的悲哀,却又是事实。对于于欢事件的报道是中国深入报道的一个良好的开导,这是一个好现象,好的开始。
  在于欢事件之前,我们一直羡慕欧美法制的完善与缜密,期待我们的社会能够让“法治”代替“人治”,期待着法治中国。而当于欢刷遍朋友圈时,我们却说这约束人的是恶法,我们都倒向了“人治”。并不是判处于欢有罪便证明法律无情可依,美国的契约精神说:“生命是神圣的,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别人的生命,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,这是社会普遍的一项契约。”法律是残酷的,法律限制你不能随心所欲的剥夺别人的生命。在吃人案中,很多人认为即使饿死也不能吃人,因为我们生活在人文社会,我们追求的是生活,而不是生存。生活不是只要活着就可以,因此,吃人者不能被称之为人,他被判了死刑。而法律又是讲人情的,在吃人案中法院为被告减刑,因为那是处于极端环境之下,转换到此案之中,处于极端环境之中的于欢,是否也应该考虑减刑呢?同时,整个真实事件的始末依旧折射出了许多当代社会的问题:黑暗势力的猖獗,法制体系的不完善。
  一个人的尊严和为人的权利将高过生命本身。无论处在极端环境中是否可以犯罪,无论于欢此时杀人的行为犯不犯法,催债者的极端行为已经剥夺了于欢母子的尊严。为了生活,宁死也要反击,哪怕是违法也要反击。
  究竟于欢的无期徒刑是轻是重,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希望法院能再判轻一点,再轻一点,如同中国法学家的拷问一般,法律究竟是否会倒向舆论倾倒的一侧呢?法律的判决许应当与道德人伦相结合。
  这起案件从被报道出来,经舆论质疑到形成终审判决,实际上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又一次普法,也是塑造社会共识的一个机会。其中的激烈元素转瞬即逝,但它的结果将留下来,对中国法治建设形成一份新的积累。希望于欢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,公众的正当关切得到回应。我们既期待法律对保护民众尽责,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得到全社会的珍惜与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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